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共同营造爱护城乡环境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