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水务、商务、市场监管、文广旅、教育、林草、工信等部门以及机场、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或者单位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和工作协同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