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