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集贸市场经营管理人未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市、县(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