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