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责任。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