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明查暗访、异地交叉互评等措施,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