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平台,及时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听取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县(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监督员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