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相关标准。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种植、养护树木花草,保持树木花草繁茂以及绿化设施完好。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