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繁华地区和主干道路临街门店的生产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摆放商品、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加工、制作、修理、洗车等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