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畅通清洁;水域堤岸应当依照规划设计实施绿化美化,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占用河道、堤岸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建设、开展经营、堆放物品等;(二)向河道、水体、堤岸及其附属设施抛撒、倾倒垃圾、渣土;(三)其他占用或者造成河道、水体、堤岸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