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畅通清洁;水域堤岸应当依照规划设计实施绿化美化,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河道、堤岸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建设、开展经营、堆放物品等;

(二)向河道、水体、堤岸及其附属设施抛撒、倾倒垃圾、渣土;

(三)其他占用或者造成河道、水体、堤岸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