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乡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陇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