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城乡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管线、设备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废弃的管线、设备,应当及时清理拆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