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十六条有效道路两侧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监控设施、供电(通信)线杆、宣传栏、邮政箱(筒)、通讯箱、变压器(箱)、垃圾箱(台)、候车亭(牌)、交通站牌、路名牌、安全护栏和健身器械等设施应当设置规范,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缺失、污迹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