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身有明显污迹、浮土,车底、车轮、挡板附着大量泥土,影响城区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在城区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载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避免泄漏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段行驶。

机动车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交通拥挤路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机动车清洗设施的安装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供水、排水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机动车清洗技术规范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