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十五条有效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机场、铁路以及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沿线路面、排水沟和绿化带进行日常维护、垃圾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