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开设银行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款物。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单位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相应义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