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负责发放的部门应当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