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确需改变捐赠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并且没有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没有具体意愿的捐赠,由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用于人道主义事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