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随意弃置动物尸体;
(六)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时,向水体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七)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八)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