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孔目江流域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孔目江流域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