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孔目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的保护,通过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立生态安全屏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植被恢复、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加强矿山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