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的雨污分流管网、污水集中处理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可能产生污染的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孔目江水体。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