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保护孔目江水体,依法劝阻、举报、投诉污染水体、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破坏河流岸线的行为。对在孔目江水体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