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立举报违法行为首问负责制。有关部门接到对污染孔目江水体、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