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存在污染孔目江水体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突发性事件,对孔目江水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