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存在污染孔目江水体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突发性事件,对孔目江水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