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立孔目江水体巡查制度。负有巡查责任的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监视和掌握所辖范围内水体保护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