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立孔目江水面漂浮物清理机制。孔目江城区段水面漂浮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县(区)、单位进行清理;孔目江城区段之外的水面漂浮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清理。

市有关部门和孔目江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孔目江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孔目江水体清洁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