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产、生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视频监控设施;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或者视频监控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