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第二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孔目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