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孔目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