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加强孔目江水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