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孔目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孔目江流域内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流失防治实施监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