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阻碍、干扰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的,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