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供水企业估表收费的,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退回多收水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