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