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用水单位根据生产和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市城市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实际用水超过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者单位用水定额的;
(三)使用间接冷却水的单位,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四)单位用水设备、卫生洁具设备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节水评估或者水平衡测试工作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