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用水单位变更或者停止用水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停止用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城市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