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专用,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除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演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