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专用,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除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演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