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力达到的范围内,不得擅自开凿自备水源井。已建成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期关闭。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确需开凿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