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力达到的范围内,不得擅自开凿自备水源井。已建成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期关闭。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确需开凿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