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水表计量向用户计收水费,不得估表收费;混合用水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计收水费。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应当根据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复抄时间,抄表时间应当方便用户,用户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