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水表计量向用户计收水费,不得估表收费;混合用水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应当根据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

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复抄时间,抄表时间应当方便用户,用户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