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发生水质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城市供水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清除污染物;供水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