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新建其他地下管线或者设施,确需与已建成的城市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已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