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