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