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一条有效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因责任人维修养护不及时,造成公共或者他人物业损坏、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