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