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条有效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