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及费用第四十七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