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方式、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质询。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